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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第二次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4-08

来源:

 

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港澳台文件及相关材料精神,落实关于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我校现开展2019年度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的第二次申报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应与以下一所或多所港澳高校建立合作关系:

香港高校: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演艺学院、岭南大学、珠海学院、香港树仁大学。

澳门高校: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对推动学校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促进“双一流”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

(三)申报项目按照类型分为联合培养、教学科研、创新创业、实践交流4类。其中:

联合培养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学分互认,交换生等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与港澳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等合作协议,且有详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

教学科研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课程交流、教学实习、科研交流、实验室共建等项目。申报单位应有明确的科研计划,并且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提交有价值的科研成果。

创新创业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企业实习等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或比较优势,有明确创新创业计划,且能充分调动资源,吸纳知名企业或知名创新创业人物参与。

实践交流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国情考察、社会实践等项目,项目设计应含有细化日程安排。

教育部优先考虑前三类项目,会适当控制实践交流类项目规模。

(四)申报项目按时间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

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项目;

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的项目。

(五)项目执行期为下半年教育部批复后至20191231日。

(六)项目申报经教育部专家评审通过后,教育部将下发项目批复通知,向申请人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经费资助范围和标准参照《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函【201313号)及我校《关于执行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见附件。

二、执行要求

项目获批后,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认真执行,并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定,若项目延期或内容、人员调整,需在原计划实施日期前2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提交纸质版说明(学院盖章)。未经教育部港澳台办获批,不得擅自更改、取消项目。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参加项目的师生信息表、项目总结(附照片、感言、问卷反馈等资料)、费用决算表(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等纸质版、电子版材料。

三、申报流程

各学院及部处与港澳学校就具体项目内容和执行时间达成一致后,由各学院及部处于416日前通过办公网向我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交流科提交扫描版校内申请表、确认书。

注:申请表—学院负责人需签字盖章;确认书—只需外方签署即可,外方签署人为港澳高校内地事务处负责人。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致电我办垂询。

联系人:杜宇飞、原博

电话:85356058

 




                                                          
         天津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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